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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校女生实习期间汞中毒生死难料 谁应负责

时间 : 2009-12-06 02:12:55 来源:www.scol.com.cn

[摘要]



技校女生实习期间汞中毒生死难料谁应负责http://www.scol.com.cn四川在线(2004-09-1711:20:11)来源:中国青年报蜷缩在医院的病床上,19岁的女学生李淑面色苍白而憔悴。病床边,来自贫困农村的父母泪流满面。

 因为几个月的实习,还没毕业的李淑患上了“汞中毒并肾损害”,目前正在生死的边缘挣扎。因为她是实习生而不是正式职工,实习单位不愿为她支付巨额的治疗费用。

 无奈,近日李淑把实习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

 实习期间汞中毒

 李淑是河南省医药高级技工学校二年级的学生。今年2月16日,在校方的统一安排下,她和其他11名同学来到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仲景药业公司实习,从事药品包装工作。每个月,每个实习生可以得到公司发放的200元生活补助。

 “上班两个月,我就开始感觉到全身酸疼。”李淑痛苦地说,“到后来越来越严重,肌肉也开始颤抖,还掉头发,躺在床上不能动。”

 6月23日,李淑被河南省职业病医院确诊为“汞中毒并肾损害”。

 “在那儿实习,也没人跟俺说啥东西有害,也不知道咋保护!”李淑父亲哭诉道。

 住院至今,李淑已经花费近3万元。对于靠种地谋生的李淑父母来说,这笔钱已让他们倾家荡产。

 然而,因为李淑不是公司正式职工,她实习的药业公司不愿为她出一分钱的医疗费。李淑的学校派人送过1000元,但是相对于李淑的巨额医疗费,无疑是杯水车薪。

 实习生和单位是劳动关系吗

 8月16日,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但是,在校生实习期间,和实习单位之间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吗?实习生和实习单位的正式职工之间,是否拥有同样的权益呢?我国法律目前尚未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

 对于“实习”,词典的解释是:“在教师或实际工作者的指导下,学生参加一定的实际工作,把学到的书本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以取得实践经验、提高理论水平、锻炼工作能力。”按照这样的解释,实习单位为实习者提供了进一步学习的机会,实习者也确实参加了一定的实际工作、创造出了一部分价值。

 李淑的代理律师胡中英认为,李淑与实习单位之间构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李淑的专业是化学制药技术工人,学校安排她到药厂实习,从事的也是和药厂职工完全一样的实际生产劳动。因此,李淑和药业公司已经构成了一种事实劳动关系。药业公司完全应该对李淑所受的伤害承担责任,而校方也要担当起一部分的赔偿责任”。

 可实习单位却并不这样认为。李淑实习的药业公司不愿接受采访,不少接受采访的其他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也态度明确―――他们认为,实习就是实习,与单位的正式职工有根本的区别,因此实习生不可能拥有与正式员工完全一样的待遇。

 “国家有要求,不许招收在校学生为正式员工。并且,有的单位并不需要实习学生的辅助,单位安排实习生不仅得不到什么,反而还要安排专人进行实习管理和指导,因此有的实习单位还要求学生或学校交实习费。像这样的情况,实习生和单位之间,怎么会是劳动关系呢?”一单位的负责人反问。

 一位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实习学生并没有正式就业,仍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

 在校生实习相当于上培训班?

 记者今天得到消息,通过调解,仲景药业公司已同意承担实习生的医疗费。然而,在法律上如何保护实习生权益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景军奇认为,在校生实习相当于上培训班,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技能培养的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两者之间的问题并不适用《劳动法》,而应该参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来处理。

 景军奇指出,从根本上来说,在校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主要目的是为了让自己获得更多的实际工作的经验和技能。实习生为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动,只是其进行实际学习的一种必需的手段。

 “如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应该按照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的实习协议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实习协议,可以参照《合同法》中有关技术培训的条款予以解决。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或约定仍无法解决实习生实习期间人身损害的问题,可按照《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过错责任的规定,根据实习人员和实习单位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他说。
 
 提醒:实习前应签订三方协议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法官王科敏也提醒说,实习前,实习单位与学校、学生三方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和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内容,对三方形成一定的约束,从而保证实习的质量。这样,实习期间若发生争议,也有章可循。

 据记者了解,不少城市的劳动部门(比如天津)都作出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使用中专、职校、技校实习学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由学校组织的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双方必须签订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协议。

 但是记者向10位正在实习的在校学生进行调查,发现只有两家在律师所实习的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实习协议,并且实习协议是由实习单位律师事务所主动提出的。

 “和实习单位签协议当然好了,可是现在联系实习单位这么难,谁敢提这个事情呢?能进去实习就不错了。”一位在校实习生说。

 记者调查的6家用人单位,也都表示不愿意和实习生签订协议。“我们为他们提供免费的学习机会,他们还要提出各种要求,简直是勒索。那我们还不如不要他们呢。”一个旅行社的负责人说。

  (记者韩俊杰通讯员王晓凡)[关闭窗口][以短信将此信息发送给朋友]编辑:路过蜻蜓[编辑信箱]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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