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09-11-30 04:07:30 来源:www.wmjh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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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是由结核杆菌引起的呼吸系统慢性传染病,通常侵害生育年龄妇女。据统计,妊娠合并肺结核的发生率约为5%―7%。
许多研究表明,非活动性肺结核对妇女妊娠经过和胎儿发育并无多大影响,且妊娠对肺结核的病情也无明显影响。但是,病变范围较大的活动性肺结核如血型播散型肺结核和浸润型肺结核,易发生流产和早产。妊娠分娩会加重病情,甚至引进产妇死亡。因此,育龄妇女患肺结核正处于活动期应避免怀孕,应在妊娠12周内行人工流产,根治肺结核(约需1―2年)再考虑妊娠。
一般认为,妊娠合并肺结核可采用短程化疗,尽早联合用药,选用异烟肼、利福平较为安全,禁用链霉素,否则可导致婴儿耳聋。由于肺结核孕妇体内的结核杆菌通过血行播散传给胎儿,在孕期受感染的婴儿出生时可表现正常,但生后3周左右体重不再增加,并有结核中毒症状。由于妇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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