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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医院在为患者切子宫时切断输尿管

时间 : 2009-03-28 11:25:42 来源:39健康网

[摘要]

  2005年7月5日,46岁的路明芸(化名)因腹部疼痛入住新沂湖医院,B超检查显示为子宫肌瘤。次日,新沂湖医院就对患者进行了子宫全切除手术。几天后,检查发现路明芸右肾积水,院方遂建议患者转医院治疗。路明芸入住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后,经诊断右肾积水,左下肢静脉栓塞。出院后,路明芸到新沂湖医院索赔,因双方意见不一,便将对方告上法庭。   新沂湖医院治疗是否得当,无疑成为本案争议焦点。2006年6月,法院委托宿迁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书分析认为,新沂湖医院对患者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导致患者右输尿管损伤,并且引发左下肢静脉血栓手术并发症。结论认为,患者输尿管损伤与新沂湖医院医疗过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新沂湖医院应负完全责任,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没有违反诊疗规范。   对此鉴定结论,路明芸不服,提出重新鉴定。2007年1月,法院又委托江苏省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依然认为输尿管损伤系新沂湖医院手术过失所致,并引发下肢静脉血栓手术并发症,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新沂湖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此后,路明芸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评定,结论为输尿管膀胱吻合术后构成九级伤残。   2007年12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新沂湖医院手术导致患者输尿管损伤事实清楚,法院予以认定。对子宫全切除术在江苏省手术分类标准中属妇产科丙类手术,新沂湖医院作为乡镇一级医疗机构只能进行丁类手术,但在改制为民营医疗单位后,为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人的生命健康权,在明知不具备实施子宫全切除术的情况下,超范围实施手术违反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新沂湖医院超范围行医所造成的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属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新沂湖医院赔付患者路明芸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共计4.2万元。   据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如果按照医疗事故判决,路明芸所获赔偿会明显低于目前的数额,患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有效保护。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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